解读《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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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有奖举报规定》)进行深入解读,介绍制定《有奖举报规定》的目的依据、背景意义及有奖举报的适用范围等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局长崔恒武、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韩召迎、省生态环境厅财审处副处长纪金星、省生态环境厅信访办主任林利飞出席发布会,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朱玫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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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欢迎大家出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的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韩召迎处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崔恒武局长、省生态环境厅财审处纪金星副处长、省生态环境厅信访办林利飞主任。很荣幸,今天的这个联合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环境宣教中心主任朱玫。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今年10月份,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有奖举报规定》)。文件印发后,各方高度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就是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对《有奖举报规定》进行深入解读,介绍制定《有奖举报规定》的目的依据、背景意义及有奖举报的适用范围等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崔恒武局长就《有奖举报规定》的制定背景及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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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恒武:大家好!新版《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有奖举报规定》),细化了举报有奖范围,简化了受理兑付流程,提高了奖励激励幅度,保证了奖励资金来源,在保持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更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下面我就《有奖举报规定》的背景、内容和特点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2018年12月,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近三年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举报范围窄、奖励金额小、奖励流程长、社会动员力不够”等实际问题。比如,对无证排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废等当前突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条文上予以明确。比如,奖励资金来源不明确,各地做法不统一,有财政保障的,也有自筹解决的。又比如,领奖手续繁琐,奖励金额偏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及时获取违法问题的线索。

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10月,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生态环境部文件要求,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新版的《有奖举报规定》,对原有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新版《有奖举报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破坏生态环境和违法排污的行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共同监督企事业单位加强环保自律,有利于补齐生态环境执法短板,有利于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也有利于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参与、大家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定主要特点

新版《有奖举报规定》突破旧观念、老办法,落实新理念、新举措,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聚焦重点环境问题。列入有奖举报范围的十大事项,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方便群众举报投诉。适应信息网络发展趋势,拓展有奖举报途径,增加举报线索来源,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同时,倡导举报人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江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企业“环保脸谱”等网上平台进行投诉,实现群众发现污染问题随手拍、随手传,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量化分级便于操作。按照“应奖尽奖、足额发放”原则,把奖励事项划分为五个等级,便于认定和操作。根据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打击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最低的奖励50元,最高的可奖励50万元。

三、规定主要内容

新版《有奖举报规定》共19条,对有奖举报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明确”:

(一)明确了举报人与举报内容。第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二)明确了有奖举报的范围。第五条规定,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这里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要达到一个条件,就可以获得奖励。具体有以下十种情形:

第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无证排污或违规排污。

第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超标排放。

第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简称为数据造假。

第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可简称为非法排污。

第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逃避监管。

第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简称为破坏生态。

第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可简称为涉危废违法。

第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可简称为涉核与辐射违法。

第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可简称为污染土壤。

第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明确有奖举报的等级。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分别予以不同金额的奖励。涉及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奖励金额。具体分为五个等级:

第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

第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或者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的,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第三,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第四,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以上四项中,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五,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明确了不予奖励的情形。具体有七种情形:第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第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第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第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第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第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五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举报人应当依法维权,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举报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报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特别注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打击侵犯举报人权益的行为,违反本规定要求,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界的朋友们,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有奖举报,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

主持人:感谢崔局长。下面,请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韩召迎处长就《有奖举报规定》资金使用和监督等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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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召迎: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健全环境治理保护全民行动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省财政厅积极支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有奖举报规定》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官网上设置领奖平台,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放(比如,微信红包、支付宝口令红包等),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

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支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有奖举报的经费保障工作,抓好工作对接,完善制度规定,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并强化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建设美丽新江苏提供财政支撑。

主持人:感谢韩处长。下面,进入问答环节,请各位媒体记者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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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记者  许海燕:请问公众和社会组织发现污染行为后,如何更快、更有效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崔恒武:谢谢媒体记者提问。目前,公众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七个途径,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是通过“12345”、“12369”热线电话举报;二是通过“江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举报;三是通过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举报;四是向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发送电子邮件举报;五是向全省各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写信举报;六是直接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上门、实名举报;七是通过扫描识别“企业环保脸谱”等二维码进行“随手拍”举报。总之,新《有奖举报规定》进一步拓宽渠道,更方便公众依法开展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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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电总台新闻广播记者  查多:听了刚才的介绍,我想了解举报的线索查实后,举报人多长时间内可以领取奖金,通过什么途径领取?此外,在新规定发布前的举报,新规定发布后如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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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金星:大家好!感谢媒体的关注和提问。关于奖金领取时间问题,我们是这样设定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自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奖励通知寄送和网上通告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领取,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奖金。

为简化领奖流程,方便奖金领取,根据奖励金额分两种领取方式:一是平台领取红包方式,主要针对1000元(含)以下小额奖励。省生态环境厅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官网投诉举报平台设置举报奖金领取专栏,举报人按通知要求,登录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专栏领取,举报人进行个人信息验证后,在平台直接领取举报奖金红包。二是转账方式,主要针对1000元以上奖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账号信息,采取电子转账的方式,将举报奖励发放给举报人。

此外,关于在新规定发布前的举报,处罚决定在新规定发布后实施的,我们采取的是“溯及既往”和“就高不就低”原则。比如,按照原规定奖励1000元,但是新规定奖励2000元的,按照更高额度的奖励200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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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记者  曹卢杰:请问有奖举报活动,如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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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利飞:谢谢媒体记者的提问。您所提的问题,十分敏感,也十分重要。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权力,也是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有效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受到打击报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我们历来高度重视保护举报人信息,一直作为铁律来要求、来落实。今年3月,我厅党组出台的《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为监管对象说情、打招呼以及泄露工作秘密”,其中就包括举报人信息。今天发布的《有奖举报规定》第十五条也明确:严格落实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要求,严厉打击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通风报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

在生态环境有奖举报活动中,我们主要是在三个环节上做好防护,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一是举报人信息登记环节。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比如网上举报,只要求填写手机号码,姓名和住址可以选填或者不填。二是举报事项查处环节。对能够接触到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包括执法人员、乡镇街道网格员等,都要求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分别依托移动执法系统和现场调处APP开展调查处理,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身份账号,确保举报信息流转全程留痕、可追溯,发现举报信息泄漏,将进行倒查问责。三是领取举报奖励环节。简化领奖程序,开设网上领奖平台,实现举报人线上不见面安心领奖。对于需要线下领奖的,包括颁发奖旗奖状、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的,我们将按照保密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对举报人就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进行沟通商定,确保举报人线下安心领奖。

主持人:感谢各位处长、局长的解答,提问环节就到这里。为方便社会各界更好知晓相关政策,方便举报和领奖操作,我们制作了《有奖举报规定》十问十答,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布,会后提供给各位媒体朋友。也希望通过今天这个发布会让更多人知道理解我们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让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的政策措施更全面及时地传递到社会各界。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积极参与,也感谢参加发布会的各位领导、同事的光临,谢谢大家!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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